特别是,第9号《通知》就暂进口再出口、转运并存放在保税区中的商品规定实行进出口口岸的路线图。
工商部第9号《通知》的进出口口岸规定如下:
甲、对于暂进口再出口和转运的商品,若通过陆地边境进口越南或再出口国外,就要按政府2014年11月21日颁行有关陆地边境口岸管理的第112号《议定》而通过国际山岸、正式口岸(双边口岸)进行。
乙、上述规定也适用于通过陆地边境进口越南或再出口到国外并存放在保税区中的外国暂进口再出口商品。
为了配合落实第9号《通知》,工商部所属进出口局建议:
●各家暂进口再出口、转运和存放在保税区的商品的企业严密落实第9号《通知》各项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本。
●25个边境省、市工商厅负责提供相关资讯并指引当地暂进口再出口商品的企业落实第9号《通知》。与当地职能部门严密配合,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及时向工商部、省市级人委会汇报并提出建议,共同克服困难和解纾羁绊。